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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毒性,生长迟缓 生长迟缓,功能缺陷 生长迟缓,致畸作用 功能缺陷,致畸作用 致畸作用,致死作用
妊娠期避免应用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 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时,可继续哺乳 妊娠期避免应用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的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的药物 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与用药时的胎龄无关 晚期胚泡着床后至10周左右是药物的致畸期 妊娠12周以后药物致畸作用明显减弱 药物毒性作用出现越早,发生畸形越轻 着床前期用药对胚胎及胎儿的影响很大
A级为经临床对照研究,是无致畸作用的药物 X级为在妊娠期间禁止使用的药物 B级为动物实验研究,未见对胎儿有危害 D级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胎儿有危害 C级临床证实对胚胎、胎儿有不良影响的药物
可表现为数量 可表现为面积 可表现为功能 可表现为功能,也可表现为形态
生长迟缓,母体毒性 生长迟缓,致畸作用 生长迟缓,功能缺陷 功能缺陷,致畸作用 致畸作用,致死作用
多数抗肿瘤药物具有致畸作用 某些抗生素具有致畸作用 多数抗惊厥药物具有致畸作用 某些抗凝药物具有致畸作用 性激素具有致畸作用
妊娠期间大剂量使用四环素类药物,可引起胎儿牙釉质发育不全 妊娠期间长期使用链霉素卡那霉素,可使胎儿出现先天性耳聋。 新生霉素能抑制葡萄糖醛酸酶活性,引起胎儿高胆红素血症 抗结核药对胎儿没有致畸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