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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国务院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有关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针对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不得采取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代开发票 加收滞纳金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书面申请,不能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书面申请,不能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构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构做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构做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以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 以该税务所所属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以该财政所和税务所为共同被申请人 向该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该税务所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