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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可以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属于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中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场内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LOF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 主动性转托管 强制性转托管
基金发售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 基金在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也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卖出时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基金发售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卖出时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单步转托管 双步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间同时进行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的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
记增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记减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记增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两种类型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可以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与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同,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实现买卖和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的转换 本质上仍是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可以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两种类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两种类型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可以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TA系统对有效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T日晚,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 T+1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分别将跨系统转托管处理回报发送转出方代销机构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 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 证券交易所转托管 证券公司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