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 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 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 用户应赔偿 其他原因引起的, 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 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 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 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 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 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 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可向供电企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 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验表结果确认后, 再行退补电费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 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 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 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 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因用户原因连续十二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 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