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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如果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企业向国家上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可以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只能由自然人依法设立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台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必有生产经营场所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必有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如果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企业向国家上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事业单位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够是自然人 外国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够是自然人 外国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
合伙企业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人的出资额可以大小不等 利润必须按出资多少分配 合伙人对企业所欠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如果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企业向国家上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节税优势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应当由财产份额最大的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