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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处方用药的限量不超过三日 用药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药典规定的极量 在药物剂量数字之后应有计量单位 药物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半固体药物ml作为单位
凡药典收载的品种,使用剂量应以《临床用药须知》剂量为准 药典未收载的,应以法定说明书所示剂量为准 医师超剂量使用应在剂量旁重签字 剂量书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码,用药剂量采用公制 注射剂一般注明支数、瓶数即可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用药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只要能合理用药,医师可以为自己或家属开处方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处方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若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急诊处方应使用专门的急诊处方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注射剂一般注明支数、瓶数即可 应用法定剂量单位 容量以升、毫升为单位 重量以克、毫克、微克、纳克为单位 片剂、丸剂以片、丸为单位
审核处方各项内容 对于不适宜处方,告知医师,另其确认或重新开具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时,应拒绝调剂 处方一般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2天 药师不得涂改医师处方的药味、剂量、处方旁注等内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1天常用剂量 毒性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天极限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常用剂量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2日用量 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 只要能合理用药,医师可以为自己或家属开处方 处方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用药 医师开具处方可以使用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和别名 处方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开具处方后应在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三天内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更改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用药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只要能合理用药,医师可以为自己或家属开处方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处方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若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急诊处方应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是医师为患者开具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是药剂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的凭证 处方中药物用法用量只能按说明书开具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应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毫克,微克,纳克为单位 注射剂一般注明支数,瓶数即可 容量以升,毫升为单位 片剂,丸剂以片,丸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