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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规定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等价互换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原值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承受方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也不能随之减免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一律免征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减半征收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收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届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也不能随之减免契税 拆迁居民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由于契税由承受方缴纳,所以土地使用权交换,由少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改变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转移的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减半征收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收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