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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债务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补缴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因设立质押担保的质物无权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债务人的经理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20以上的出资人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提供担保时的价值为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提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提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提出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补缴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因设立质押担保的质物无权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债务人的经理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得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不予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但是,超过5年的则不再追回 追回权由管理人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补缴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因设立质押担保的质物无权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债务人的经理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留置物 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出资人不必缴纳认缴但未缴的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监事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债务人应当追回
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