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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且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飞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则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3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保护时间的建议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或分散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上曾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重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高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重大历史事件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保护时间的建议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自然格局和地理风貌 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历史传统建筑原貌基本保存完好 存有清末以前或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传统建筑群 历史传统建筑集中成片 历史传统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镇)或2500平方米以上(村)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