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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实施时可不通知当事人到场但应邀请见证人到场 实施时当场告知当事人具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 制作现场笔录 应告知当事人事后可陈述、申辩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地点和期限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实施时可不通知当事人到场,但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实施时当场告知当事人具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 实施时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应告知当事人事后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除非情况紧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2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强制执行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 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实施时可不通知当事人到场,但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实施时当场告知当事人具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 实施时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应告知当事人事后进行陈述和申辩
无需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无需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事后制作笔录
见证人; 签名和盖章 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 签名和盖章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