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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起诉 仲裁调解必须在裁决作出前进行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调解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起诉 仲裁调解必须在裁决作出当前进行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调解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不可以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不能直接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高于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不能直接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束仲裁程序 生效时间相同 提起诉讼的权利相同 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协议相应无效 仲裁裁决相应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待定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日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0日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必须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不能径行作出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不能制作裁决书
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不能做出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必须先进行调解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不能制作裁决书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认可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须向人民法院申请 仲裁协议的效力须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仲裁庭的多数意见作出,形不成多数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起诉 仲裁调解必须在裁决作出当前进行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调解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起诉 仲裁调解必须在裁决作出当前进行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调解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