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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人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技术参数指标
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或生产供应者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仅供参考”字样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的,该澄清的内容不得再次澄清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以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及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体现公平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口头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