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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 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 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立法活动的结果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是对社会公众事务的管理 行政行为是主动性行为,不是被动性行为 司法是对有关法律争议进行裁判
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社会事件和现象进行处理而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特色,它将政府文件脱离法院审查的范围。 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无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如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立法权就无法受到约束和规范,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审查原则相背离。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必要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是行为主体代表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活动 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主体依法采取行政行为,并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内可自行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不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
按行政行为是否有绝对强制性,可以分为强制性行政行为和任意性行政行为 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行政行为不具有裁量性,只能严格依法进行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双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不具有裁量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 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 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