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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时,不再使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施工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自然人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人不得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两个以上的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中标的供应商必须依法自行履行合同,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20%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发出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法律效力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采用分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除分包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政府采购合同采用分包的,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部门备案
该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采购代理机构和电脑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必备条款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时,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施工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供应商自行履行,不可以采用分包的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20%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 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集中采购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可以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0% 小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不必将合同制本报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在媒体上公告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采购人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包括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两类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有专门的监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人不得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两个以上的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休,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中标的供应商必须依法自行履行合同,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方式 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集中采购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一律公告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一律不公告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 除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外,合同其他内容应当予以公告 合同中涉及个人稳私的内容,不能擅自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不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满意的,可以拖延支付或者拒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采购人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一律公告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一律不公告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除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内容外,合同其他内容应当予以公告 合同中涉及个人稳私的内容,不能擅自公开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20%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