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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权利和义务 全部权利和义务 部分权利和义务 全部权利或义务
一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如果承揽人因保管不善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固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必须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在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不得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可以自行更换材料 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劳动合同往往从权利方面表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与法定条款同样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企业劳动合同有效应当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合法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在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同意 权利义务转让包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让需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并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报酬约定不清的,定作人有权拒付 因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导致损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
合同失效 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合同中有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也随权利义务的消灭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