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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营企业共同投资联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与集体企业共同投资联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甲企业与乙公司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所以甲企业与乙公司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无效 乙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 乙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有效 乙公司在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是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总经理应由中国公民担任
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甲企业与己公司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所以甲企业与乙公司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无效 乙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 乙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有效 乙公司在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是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总经理应由中国公民担任
只有中国企业甲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该合作企业 中国内地企业甲与中国香港企业乙均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该合作企业 中国企业甲、中国香港企业乙和新加坡企业丙均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该合作企业 无须再报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依法自动解散
甲企业与己公司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所以甲企业与乙公司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无效 乙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 乙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有效 乙公司在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约定无效
英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韩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日本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长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只有中国内地企业甲有权向审批机关中请解散该合作企业 中国内地企业甲与香港企业乙均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该合作企业 中国内地企业甲、香港企业乙和新加坡企业丙均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该合作企业 无须向审批机关申请,该合作企业可以自动解散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合作期限为10年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没备提供担保 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丙企业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丙企业董事会成员5人,乙公司副经理为董事长,甲企业总经理为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