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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已经履行有关部门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延长后的措施不过分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6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根据反补贴条例,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 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实质损害而不是严重损害
最终保障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延长实施期限的,其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对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保障措施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9个月 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4个月,并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继续采取保障措施对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则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 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对于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延长后的措施不得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 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 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