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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进行说明,并由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在二审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不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证据交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由双方自行完成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有异议的证据,不予采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商业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证据交换应当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前由双方自行完成 地方性法规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证据中的原件无须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不得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指法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
原件无须质证 质证是指法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材料不得在法庭上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做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在后续的诉讼中视同为对其的不利证据 非法来源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之外,其余证据应当一律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无须质证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应当进行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进行质证 依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法庭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显示 对已经过法庭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反悔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新证据,被告是否能补充相应的对抗性证据应由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诉讼证据涉及个人的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仍需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对一审已经认定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法庭一律不予质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