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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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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证券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 H  证券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证券公司不得同时承销2只或2只以上的股票  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的,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证券公司因为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而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股票的,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应当将该股票逐步卖出,并不得买入,直到符合国家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证券公司在包销中,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囤积或截留,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  
采用代销的方式,股票发行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  证券代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代销的手续费高于包销的手续费  
证券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证券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  证券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证券承销包括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0日  60日  90日  120日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公司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格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  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3%  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  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可以提供透支、回扣等方法吸引公众投资者认购股票  证券公司在包销中,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囤积或截留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  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的,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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