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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经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修改,需报原批准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自行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去前两个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A、B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均有权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并予以公告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原则之一
省、自治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太原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由原批准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政府批准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