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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白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改变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是30日内 增设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如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国家机关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期限是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的有关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营业执照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期限是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的有关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义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要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表》仅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中需填录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并另行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申报的当日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不再核发扣缴税务登记证件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并核发扣缴税务登记证件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注册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期限是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的有关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