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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债权性质及数额 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甲厂破产的批准文件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 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 丙厂对甲厂的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破产原因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 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不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清算费用列入破产债权,与其他破产债权平等受偿 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能被列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8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7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7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8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门槛降低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国有企业不适用新《破产法》
清算费用可以列入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为财产请求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列入破产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因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0日内通知甲厂并发布公告 15日内通知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 30日内通知甲厂 10日内通知已知的甲厂的债权人
A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A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A厂破产的批准文件 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债权性质及数额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12512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甲厂破产的批准文件
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 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 丙厂对甲厂的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 清算费用列人破产债权,与其他破产债权平等受偿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能被列入破产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3年7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