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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15%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可以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可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可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BB证券公司为某庙里10名尼姑设立了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于规定时间计提了5%的风险准备。 CC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套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约定了先行承担亏损责任,当“套牢1号”计划跌破面值时,CC按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DD证券公司设立了M分公司从事长江以南地区的资产管理业务,N公司从事长江以北地区的资产管理业务 EE证券公司立潮流之先,在08年底成立了投行子公司FF,为扩大业务,09年初EE和FF准备联合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G出资99%,F出资1%。
托管人简介 管理人简介 推广机构简介 上市公司简介 管理人财务状况
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参与金额(比例) 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元
前言中应注明,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参与金额(比例)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管理人关于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由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向客户保证最低的投资收益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参与金额(比例) 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集合计划的名称 集合计划的类型 集合计划的管理人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提前7日告知客户的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 不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5亿元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