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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两项指标,超过 其中任何一项均超标排放 在1997年1月1日前后设立的污染源所执行的标准值不同 现有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 若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 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相应表的外推计算结 果再严格 50%执行国家认证认可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认证认可体系
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一、二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需按相应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10, 20 15, 25 20, 30 20, 25
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 5 米以上 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 3 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 15 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
距污染源中心2.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距污染源中心2.5km内的地形高度(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距污染源中心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距污染源中心5km内的地形高度(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 m。若必须低于15 m,其排放速率标准值以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根、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以外推法计算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可用内插法计算
(A) 15m (B) 20m (C) 25m (D) 30m
距污染源中心 2.5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距污染源中心 2.5km 内的地形高度(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距污染源中心 5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 距污染源中心 5km 内的地形高度(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