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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乡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详细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非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近期建设规划是近期土地开发和投资估算的重要依据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镇近期空间布局、土地出让价值的指导原则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