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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提出的 1954年提出的 1960年提出的 1976年提出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由中国、印度、缅甸于1954年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以及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都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国际公认的而不能只是部分国家或地区承认的,所以一些国际性文件如《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等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由中国、印度、缅甸于1954年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以及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都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国际公认的而不能只是部分国家或地区承认,所以一些国际性文件如《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等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民族自决原则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国际上所有国家确认和执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国已经成为广大爱好和平国家的领导国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团结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纽带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 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产生的
有力地维护了世界各国的合法权益 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是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