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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停止使用状态。 支付密码器停用期间编制的支付密码,将不能核验。 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营业机构可以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启用、注销、删除账号及解锁外的其他操作。 支付密码器停用后20天内存款人不办理启用手续的,系统自动将该支付密码器注销。
收到财务会计部的一联特转 填制内部资金往来凭证 将贷款损失准备划至相关营业机构 跨机构记账借:财务往来贷:贷款损失准备(营业机构)
支付密码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 营业机构应定期(最长不超过1个季度)将支付密码器款项上划财务会计部门 信用社向存款人赠送支付密码器的,无须经县级联社审批同意 支付密码器按1元/台的假定价格记账
营业网点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应落实专人专箱保管。 临时离柜或营业终了时必须入库(柜)保管。 保管支付密码器原则上由前台系统主管保管。 各营业网点库存的支付密码器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
必须将赠送的支付密码器交回 不能交回的,应按照账户撤销日支付密码器的出售价格缴纳费用。 收回赠送的支付密码器,应立即删除支付密码器中的账户信息,由营业网点定期进行销毁。 存款人购买的支付密码器由存款人自行保管。
还款→款项上划至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将款项上划至财务系统→财务系统确认收入 还款→款项上划至财务系统→财务系统将款项上划至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确认收入 还款→财务系统确认收入→款项上划至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将款项上划至财务系统 还款→款项上划至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将款项上划至财务系统→清算中心确认收入
超过30天 未超过30天 超过90天 未超过90天
各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要在月度终了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保管,不得延迟办理归档。 未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应分清保管责任,非营业期间,要指定专人入柜加锁保管。 凭证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天(县级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可根据业务量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已装订的凭证不得拆封,合并装订的只编一个保管编号和一个结账顺序号。
管理费用 业务宣传及广告费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出售支付密码器应付款项 出售支付密码器应收款项
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应纳入“703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核算,按1台1元入账。 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应纳入“703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核算,按每台实际成本入账。 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出售款项应纳入“139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核销支付密码器预付成本。 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出售款项应纳入“261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定期与支付密码器供应商进行清算。
柜员应不定期更换密码,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柜员更换密码要经坐班主任授权 因工作需要造成密码公开的要随时更换密码 柜员将密码泄密而被他人利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柜员承担
会计主管 信用社主任 县级联社财务会计科 县级联社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