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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进口税 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免纳进口税 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缴纳进口税 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免纳进口税
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进口税 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免纳进口税 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缴纳进口税 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免纳进口税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退还原进口税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退原进口税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退还原进口税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不退原进口税
出口报关手续,退还原进口税 出口报关手续,不退原进口税 进口报关手续,退还原进口税 进口报关手续,不退原进口税
对于已征进口税款的,不予退还 进口货物1年内退运出境的免征出口税 随附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原收货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原货物进口报关单
收货人准备进口单据→办理货物交接→换单→报检,报关→提货 收货人准备进口单据→换单→办理货物交接→报检,报关→提货 收货人准备进口单据→报检,报关→换单→办理货物交接→提货 收货人准备进口单据→换单→报检,报关→办理货物交接→提货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缴纳进口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填制两张报关单,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填制一张报关单用于征税,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一张报关单用于统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租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报关单,用于征税和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纳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进口税 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免纳进口税 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缴纳进口税 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免纳进口税
溢卸进境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应当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交验许可证件,缴纳进口税 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原短卸货物的收货人可以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免交许可证件,免纳进口税 境外货物误卸进境的,可按转运货物办理出境手续 属于运往境内其他口岸误卸的进境货物,原收货人可以就地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转关手续
租赁形式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进口货物,以租金为完税价格,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从两种计税方式中选择一种,即按货价计税或按租金计税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不管是按货价计税还是按租金计税,都应当填写两份报关单,一份按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写,作为统计用,一份按货物的实际支付租金填写,作为海关征收关税用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海关有两种监管方式:一种需要后续阶段的监管,一种不需要后续阶段的监管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缴纳进口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货物退运出境,如不出境,以残值转让,则按照转让的价格缴纳进口税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填制两张报关单,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填制1张报关单用于征税,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填制1张报关单用于统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十五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租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以及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或者租金总额缴纳进口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代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租金缴纳进口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租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货物退运出境,如不出境,以残值转让,则按照转让的价格缴纳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