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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房价之外收取的代收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扣除项目的10%,则对纳税人的该行为予以免税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房价之外收取的代收费用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中第(一)、(二)、(三)、(四)、 (五)项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情形,也可以加计扣除 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开发,没有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税法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将一块土地,分为三部分开发,并分别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分三期进行清算,不能合并一次进行清算 某生产企业转让旧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账面净值和转让环节的相关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房地产开发费用 营业税和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加计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房价之外收取的代收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得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