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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的,该合伙企业必须解散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的,该合伙企业可以存续,但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合用、章程及审批机关批文和证书 投资者资信证明和合法开业证明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签订合伙协议 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 合伙人缴纳出资、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合伙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
合伙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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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银行的汇款凭证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 企业股东协议
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合资、合作合同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公司章程 《名称核准通知书》 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合伙协议生效日和合伙企业成立日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在提交登记材料时,还应提交该项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