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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 和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变革相对缓慢,保守性的特点 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平衡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 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为逃避对债权人的义务 与假破产完全相同 是大陆法系特有的 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共有的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理、判例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 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即使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是没有地位的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从法律结构传统看,大陆法系法律结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 大陆法系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法律渊源不同 法律分类不同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在大陆法系,判例不具备效力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大陆法系的判决书一般较长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