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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 2016年6月1日 2016年10月1日 2016年1月1日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营改增试点方案 全国范围内营改增方案 利改税试点方案 增改营试点方案
非企业性单位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单位为员工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0
总机构所在旗县主管税务机关及财政机关审批 盟市级税务机关及财政机关审批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审批 只能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计司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