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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省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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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财产税  赠与税  遗产税  继承税  
确定继承人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出生时  死亡时  立遗嘱时  遗产分割时  
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之子继承  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的继承人继承  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之子及李乙继承  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的继承人及李乙继承  
继承开始后,无论是否有遗嘱,都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信托在委托人未死亡时就可生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或女婿。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并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此外,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总遗产税制的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确定 , 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一般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分遗产税制的税负高低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 , 一般也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夫妻之问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再婚的老年人无权要求继承配偶的遗产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分割遗产是,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也应当均等继承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已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对生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  已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对生父母已尽赡养义务的  已经分居的配偶一方对配偶他方的遗产  
生前赠与方式,因为赠与税税率低于遗产税税率  生前赠与方式,因为生前赠与有更多的免征额  生前赠与方式,因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纳税人不同导致生前赠与更合算  遗产继承方式,因为作为遗产给孩子有更多的免征额  
放弃财产所有权  放弃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赠与其他继承人  
老年人没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  遗产分配后不予给付,使老年人的继承权利落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其他继承人在协商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不能忽视老年人的继承权利  
经常居住在台湾省境内之台湾省居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仅就其在台湾省境内遗产课税。  目前台湾省课征遗产税之最高税率为50%。  台湾省遗产税之课税,原则上采“属人主义”。  非台湾省居民死亡时,其在台湾省境内之遗产不课税。  
扶养是指经济上的扶助  对被继承人尽过扶养义务的人,都可分得遗产  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分得遗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依其对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而定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但也可以多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依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而定,应分给适当的遗产份额,但应以满足其基本需要为限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是放弃对遗产享有的所有权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子女、父母  姑、姨、叔、舅  
爸爸先于爷爷死亡,孙子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均没有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仍有代位继承权  未能实际接受遗产而死去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由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台湾省综所税、遗产税或赠与税之课税制度系采累进税制。  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工作所取得之薪津所得,不需并同台湾地区之所得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个人在国外之存款利息所得,应一并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个人投资国外所得之股利收入及出售股份所得,应在台湾省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个别财产税  赠与税  遗产税  继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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