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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4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2200万元,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8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业务招待费85万元,职工福利费6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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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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