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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都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审批机关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企业设立,都是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 都可以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都不得自行直接减少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管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被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5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管企业 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被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