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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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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均应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均应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全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两个特区均可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均应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__》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__依据  根据《__》第62条的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法律文件中  中英《联合声明》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之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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