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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向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提交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由寄件人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定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本院医生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麻醉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独自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麻醉药品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调整和公布
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应当配备专(兼)职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罂粟壳可以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和药店零售
应为专职人员 应定期更换 应掌握麻醉、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熟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必须工作责任心强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向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提交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由寄件人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国家禁止零售药店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罂粟壳可以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和药店零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分隔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书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