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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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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由国务院审批,采矿权转让由省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均由国务院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均由省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实行国务院和省两级审批    
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  地质填图、重砂测量、地球化学测量、地球物理测量、遥感测量和探矿工程法;  地质观察研究、勘查统计分析、勘查模型类比和技术经济评价;  探槽工程、浅井工程、坑道工程和钻探工程。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得超越限定的领域探矿、采矿  依法独立地从事探矿、采矿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有权勘探、测量、开采国有的矿产资源  对矿产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经所有人同意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除规定可以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交易转让  
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探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形式,属于用益物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单位和公民个人  
采矿权评估  勘察程度较低的探矿权评估  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差的探矿权评估  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  勘察程度一般的探矿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