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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仍是中国人 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甲出生于A国,父母都为定居A国的中国公民;A国的国籍取得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 乙出生于B国,父母都为定居B国的中国公民;B国的国籍取得实行血统主义原则 丙出生于中国,父母都为定居中国的无国籍人 丁出生于中国,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身份不明
甲出生于A国,父母都为定居A国的中国公民;A国的国籍取得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 乙出生于B国,父母都为定居B国的中国公民;B国的国籍取得实行血统主义原则 丙出生于中国,父母都为定居中国的无国籍人 丁出生于中国,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身份不明
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王某仍是中国人 王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王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王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 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 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甲国公民在乙国境内被乙国的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用尽当地一切可行使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均无效后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甲国某公民在乙国境内旅游期间被乙国公民抢去其财物,身无分文,因而到甲国驻乙国使馆要求外交保护 甲国公民在乙国的财产被乙国强制征收和扣押,在要求甲国外交保护期间因涉外婚姻而丧失甲国国籍,取得丙国国籍 甲国公民在乙国诉讼,一审终结后觉得乙国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乙国公民,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甲国,因为其母是甲国公民 乙国,因为其父是乙国公民 丙国,因为她出生在丙国 没有甲乙丙三国任何一国的国籍
甲国,因为其母是甲国公民 乙国,因为其父是乙国公民 丙国,因为她出生在丙国 没有甲、乙、丙三国任何一国的国籍
甲国公民在乙国境内被乙国的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用尽当地一切可行使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均无效后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甲国某公民在乙国境内旅游期间被乙国公民抢去其财物,身无分文,因而到甲国驻乙国使馆要求外交保护 甲国公民在乙国的财产被乙国强制征收和扣押,在要求甲国外交保护期间因涉外婚姻而丧失甲国国籍,取得丙国国籍 甲国公民在乙国诉讼,一审终结后觉得乙国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乙国公民,要求甲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丹尼从出生就具有甲国国籍 张某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因宋某取得了丙国国籍,所以他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一旦史密斯的申请获得批准,他具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可以保留丁国国籍
陆某仍是中国人 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甲出生于A国,父母都为定居A国的中国公民;A国的国籍取得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 乙出生于B国,父母都为定居B国的中国公民;B国的国籍取得实行血统主义原则 丙出生于中国,父母都为定居中国的无国籍人 丁出生于中国,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身份不明
甲仍是中国人 甲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甲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甲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甲国,因为其母是甲国公民 乙国,因为其父是乙国公民 丙国,因为她出生在丙国 没有甲、乙、丙三国任何一国的国籍
陆某仍是中国人 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