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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依《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随之转移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 出让标的的除经依法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有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要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可以依法律规定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日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 出让标的的权属 合同所签订的出让方式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然有效 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可以在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上设立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二级市场,由国家垄断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方式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中,商场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期满前半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