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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缴纳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减半征收 石油特别收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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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期限由石油企业报财政部核准  一般情况下,公司上缴的留成油收入等于总收入减除增值税、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等费用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  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内,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实现的国家留成油变价款  缴费人履行国家留成油收入缴费义务时,应按规定期限填报《国家留成油收入申报表》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私营企业  外国企业  集体企业  
石油增值税  石油消费税  矿区使用费  国家留成油  全部正确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并按规定补缴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冶炼企业进口矿石  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  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建税适用1%的税率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不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及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城建税及附加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50%退还增值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后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矿区使用费  资源税  开采费  补偿费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建税适用1%的税率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减半征收城建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遭受损失的,由省级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岩金矿尾矿与原矿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矿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后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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