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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根据全国__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称为“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行政法规送审稿须一律退回起草部门 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 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起草行政法规, 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 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 起草行政法规, 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待解决重大问题, 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 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行政法规的名称是“条例”,不可以称“规定”,“办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工作,其他部门无权负责起草工作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一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需由规章规定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意见 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国务院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行政法规由__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送审稿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无权组织起草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审查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由规章规定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 法律不一定必须规定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 行政法规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起草行政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待解决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由__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应当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 行政法规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时,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国务院决定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职权性立法 授权立法 应公众需要立法
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涉及几个具体部门业务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