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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采用直接调整方法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一般应当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是国际私法的早期法律渊源 选法依据 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渊源 是美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
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性学说 开创了国际私法以冲突规范方式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模式 构筑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框架 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本使命与基本手段
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公共秩序保留是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 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私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相关行为 后果不同;法律规避不仅不适用外国法,而且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不适用外国法,但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物权的保护方法 运送中的物品。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 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反致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律规避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性学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标志性学说 现代国际私法的标志性学说 国际私法中最具价值的学说
严格地说,直到20世纪初,我国一直没有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直到20世纪初,我国对民、刑领域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完全没有作过理论上的说明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基本上采用法国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和理论 在属人法的适用上,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受法、意学派影响较深,因而主张以采用本国法主义为主,住所原则上只是起判定当事人属人法的辅助作用 在学术思想方面,当前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既突破了旧中国主要因袭法国国际私法学的框框,也突破了50年代初完全照搬苏联国际私法学的框框,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学,采取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的态度
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 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 合并限制外国法适用
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采用反致有时可以使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采用直接调整方法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一般应当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 冲突法规范 涉及适用外国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