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 《一般运行飞行规则》CCAR-91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A)《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 B)《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C)《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 D)《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CCAR-121部 CCAR-145部 CCAR-66部 目前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尚未要求
持有CCAR-66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 具有I或II类签署 其余全部
按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按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按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维修管理手册应得到民航主管部门的批准 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至少应用中文编写 采用活页的形式 每页中应包括公司名称、手册名称等内容
持相应机型签署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持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特有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 授权的委任代表
CCAR-25 CCAR-45 CCAR-66 CCAR-145
CCAR-121部和CCAR-135部 CCAR-135部 9座乘客以下和CCAR-91部持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CCAR-91部 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
目视检查 设备的原位检查 系统的原位检查 部件的翻修
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的改装 不包括对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对航空器重量和平衡有明显影响的修理 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