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无需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行使数额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