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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入对原保险的投保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入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
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是一种最早产生的分保方式 由于临时再保险含有选择性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条件可按每笔业务分别订立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条件可按每笔业务分别订立 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再保险任何一方均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作出承诺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超赔再保险和险位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
弱体保险需开展再保险 人寿保险的生命风险不稳定性强 人寿保险只能是定期保险 人寿保险不存在再保险问题
原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必须依附于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分保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分保两大类 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与接受公司分保额的一种再保险 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 再保险可以分为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比例分保)和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分保)两大类
按再保险责任限制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 以区域范围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 按区域范围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国家间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 以再保险责任限制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
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 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自留额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一次分摊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是风险的纵向分担 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纵向分担,再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 以上全部正确
可将事故超额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层 低层是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两次赔付的层次 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再保险赔款,预计10-39年的时间间隔发生一次 高层只在发生严重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再保险赔款,预计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间隔发生一次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又是相互独立的合同 再保险可以接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
分散风险 控制责任 抗风险性 保证保险业务的持续上涨
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人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但再保险又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一种保险经营行为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而存在的保险 再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
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原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再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再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接受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 再保险是一种附属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实质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弱体保险需开展再保险 人寿保险的生命风险不稳定性强 人寿保险只能是定期保险 人寿保险不存在再保险问题
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基础 再保险合同必须依附于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原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必须依附于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预约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固定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再保险经纪人任务是为原保险人安排分保 再保险经纪人任务是为再保险人安排分保 再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人 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办理相关手续,代委托人结算账务,收取赔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