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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的 医疗机构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的 医疗机构委托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 医疗机构应用现代工艺配制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仅限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不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仅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 委托其他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 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临床需要的市场上无供应的中药饮片
1年 2年 3年 2年,且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栽明的有效期限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受托方必须是本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委托方只可以委托三家单位配制该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的 医疗机构应用现代工艺配制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 医疗机构委托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 医疗机构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的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 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 医疗机构类别,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地址,注册地址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 医疗机构类别,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1年, 2年 3年 2年,且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原批准的质量标准,其处方、工艺、包装规格、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配制的制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生产地址 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受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二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受托方应当具备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与质量保证条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