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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十七大报告的提出
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社会组织主导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党的十四大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
十六届三中全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 十六届六中全会 十七大
十六届六中全会 十六大 十六届三中全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
党的十五大 党的十六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党的十二大 党的十三大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 党的十四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 十三届四中全会 十四届三中全会 十六届六中全会
十六大四中全会 十七大 十七大三中全会 十七大四中全会
十六大 十六届三中全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 十六届六中全会
十六大报告明确把社会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主要目标 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并且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提出 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定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正式形成 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作了全面部署,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