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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抑制具有强大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而反垄断法则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有损良俗的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法常常相互交织,共享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表示行为 属于合法的竞争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谢尔曼法》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属于合法的竞争行为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表示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公法范畴,反垄断法属于私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属于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先于知识产权法使用 具体的知识产权规则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 共同适用,不分先后 不确定
仅仅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为主,兼顾不正当竞争行为 仅仅调整限制竞争行为
德国是竞争立法最早的国家 美国的竞争立法,开辟了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领域 美国和英国是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全面调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调整了部分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先于知识产权法使用 具体的知识产权规则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 共同适用,不分先后 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