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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揽保修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保修范围 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保修期限 保修单位、保修责任、保修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的前提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按设计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对已经接受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工程设备无法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义务、保修责任和免责条件 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方法 保修责任、保修条件和保修标准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人、维修单位、保修责任、保修范围 维修费用、维修单位、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争议解决方法、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的前提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按设计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对已经接受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工程设备无法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物业保修责任是建设单位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 保修责任的最高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国家做出明确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书》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其最长不超过3年 在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8天内,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保修期自计划竣工日期起计算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扣留剩余部分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承包人保修责任终止
保修义务、保修责任和免责条件 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方法 保修责任、保修条件和保修标准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缺陷责任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